三个西藏人在聊天,他们聊到最想做的事情,第一个人说话了,他说,我现在最想用自己的双脚走遍全藏,去看看各地的同胞。第二个人也说话了,他说,我呀,现在最想去环球旅行,我想去看看那些旅居世界的同胞。第三个人也说话了,他说,现在的我,想去各地的藏族乡转转,我想去看看那些生活在那里的同胞。与前面两个人不同的是,第三个人接着补充了他的理由,因为我觉得那里的同胞仿佛更为遥远。
接触过三个西藏人,他们都来自藏族乡,一位来自四川省绵阳市的藏族乡,一位来自青海省海东地区的藏族乡,最后一位来自甘肃张掖市的藏族乡。他们有着完全不同的生活背景,当然也有着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不过和他们交谈的时候,他们都会骄傲地说起自己的故乡,而且不止一次地说起,如此这般的乐于表述自己的故乡,在我看来确实非常少见——后来我明白了,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其实非常简单,那就是让听者的我知道,这里还有一些人,这里还生活着一些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和我没有任何区别。
也许是因为这样,于是有了这个专题的想法。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关于民族乡的一些东西。
什么是民族乡?
民族乡是中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是解决中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形式。
成立民族乡应具有哪些条件?
根据198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成立民族乡要具备下面几个条件,即: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有关民族乡的建立事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类型有哪些?
民族乡的建立有三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以三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建乡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乡的自治权利有哪些?
(1)民族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2条的规定,行使和一般乡、镇的职权。
(2)民族乡还具有比一般乡镇更多的自主权,
(3)自主权表现在
1)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
2)对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定中不符合本民族乡情况的部分,可以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3)民族乡人民政府组成方面也有别于一般乡镇。民族乡乡长应由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两个或三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根据民族干部的条件,经过协商,选举建乡民族的公民分别担任乡长、副乡长。
4)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保证建乡少数民族公民占有一定的比例。民族乡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文字。
5)国家对民族乡实行优惠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民族乡的特点,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
希望上面的东西不会让读者感到无趣。至于藏族乡分布在四川、甘肃、青海三个省份,一共有41个。这些藏族乡将在本专题中依此分别介绍。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各种原因以及编者能力有限,只能收集到各民族乡的点滴情况,而且很有可能在如此点滴的资料中也包含许多的错误,请各位读者指正。另外感谢格勒巴桑先生对本专题的支持和给予的帮助。
扎西德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