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果33.jpg摄影:觉果

摘要:佛教传入西藏以后,通过与本土宗教的斗争与融合,以及与吐蕃统治阶层的政治融合,逐渐在民众信仰、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藏传佛教教义对吐蕃以后西藏基础法律体系的形成,对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发展均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藏传佛教;法律制度;政教合一

佛教传入西藏之前,苯教作为原生宗教受到统治阶层和社会上层的推崇。松赞干布时期,佛教开始取得统治阶层的支持,在后续历代藏王的扶持下,其影响力不断扩大,其教义也通过不同执政教派融会于早期的法律体系,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并促成政教合一制度下社会秩序的建立。

一、藏传佛教的创立和发展

1.佛教传入西藏

在西藏《青史》等早期的史学著作中,已有关于拉脱脱日年赞取得佛教经典的相关记载,至松赞干布时期,吞弥桑布扎受委派前往印度求学,返回后在松赞干布的支持下创制藏文,自此佛教经典大量翻译并广为人知。

随着吐蕃统治阶层对佛教文化的重视以及对传统苯教的抑制,传统贵族势力筹划了一些列崇苯反佛的活动,但在藏王的支持下,佛教在历次宗教斗争中取得进一步发展。为进一步融入社会、适应统治阶层需要,藏传佛教还融合了传统苯教仪轨,取得部分苯教徒的认可。

2.佛教对吐蕃时期统治阶层的影响

松赞干布时期,小昭寺、大昭寺陆续落成,从境外引入、翻译的佛经增多,助推了藏传佛教的传播,扶持佛教发展也是统治阶级对抗传统贵族势力的重要砝码。赤松德赞执政时期,在雅砻河谷修建了西藏第一座具有印度、唐朝和西藏特色的佛教寺院——桑耶寺,寺院建成后,七位传统贵族子弟在此剃度修行,他们后来成为藏传佛教各教派发展的中坚力量。

除此之外,赤松德赞通过创制法律、盟约的方式,在不同社会阶层中推崇藏传佛教,《佛教大法》中规定“一切众生听从王者命令,一切王臣均当顶礼出家僧侣,尊崇供奉”,同时命令群臣发誓不得诋毁三宝。继而下令由每三户平民供养一名修行僧人,成为寺院属民。

佛教寺院自此演变成了一个脱离基本劳动、拥有“属民”的经济实体,寺院的统治者已成社会管理功能的一部分。

3.佛教教义对民众行为规范的影响

佛教上千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严密而有组织的戒律体系,用以规范僧人和信教群众的日常行为。藏传佛教传播过程中,杀生短寿报、偷盗财乏匮、邪淫多抱怨、妄言失正信、饮酒乱心智等因果教条,也成为教化普通民众的通用准则,传统苯教认为万物有灵、敬畏自然的观念,在佛教教义中也得到较好的传承。

经历前弘期、后弘期之后,藏传佛教教义已内化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为后世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奠定了社会基础。

二、佛教教义对西藏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佛教引入西藏之初,其多元教义就被统治阶层加以运用。西藏史学经典《贤者喜宴》中记载了松赞干布制定法律的目的,即收服离散的帮族势力、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维系对属民的统治。在此过程中,藏传佛教为藏王制定法律提供了直接依据,普遍的做法是在佛教教义基础之上,添加护卫佛教发展、维系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

1.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借助佛教相对完整的教义、戒律体系,自从松赞干布开始,佛教思想就被直接引入各类法典,吐蕃时期主要形成有《以万当十万之法》《十万金顶具鹿法》《王朝准则法》《扼要决断法》《权威判决法》等法典。其中,《王朝准则法》中,关于不杀生、禁止邪淫、禁止谎言、饮酒节制等条文,明显传袭了佛教的戒律规定。“在家道德规范十六条”中则明确要求民众敬信三宝、知恩报恩。

经过松赞干布、赤松德赞、赤祖德赞三代藏王传承式推行,佛教影响逐步深化,信教群众和僧侣迅速增加,佛教教义成为调节民众社会关系的重要准绳,佛教《十善法典》则成为吐蕃诸多法律的渊源。

2.帕木竹巴时期的法律制度

帕木竹巴政权兴起于14世纪中叶,基于帕竹噶举宗教力量,以及核心领导人绛曲坚赞的统治才能,实现了卫藏地区的统一管理。帕木竹巴政权降服了周边的宗教派系和万户,后废万户而设宗,并在元中央政府认可下,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以实现统一领导和势力传承。

帕木竹巴时期,绛曲坚赞在前代立法的基础上,完善制定了《大司徒降曲坚赞十五条法律》和《玉龙鸣宣十五法典》。关于杀人罪、偷盗罪、邪淫罪、妄语罪、恶语罪等描述,多借助因果报应的佛教思想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从事法典所禁止的作为。对于萨迦时期的法典,绛曲坚赞则作出一定的批判,他认为杀人偿命的法律规定过于残忍,故依据佛教教化思想改为赔偿命价的处罚。十五条法律里面“狡狂洗心律”,则较为集中的体现了宗教教义对诉讼双方的精神束缚和主张,面神发誓成为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3.藏巴汗时期的法律制度

札巴坚赞对传统传袭制度的破坏,为帕木竹巴逐渐走向衰败埋下了隐患。随着仁蚌巴家族势力的兴起,藏传佛教格鲁派力量的逐步强大,权力角逐之下,帕木竹巴最终被仁蚌巴家族所取代,随后又在辛夏巴家族快速崛起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了藏巴汗政权。

公元17世纪,噶玛丹迥旺布执掌政权,在他的主持下形成了《十六法》,这可以被理解为建立在前代法律体系基础上的综合性法典,内容囊括军事管理、行政规范、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其中有保护性规范,禁止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也有程序性规范,旨在维护案件审理秩序,弄清是非,以便准确裁决。同时还有责罚性规范,对案件的处置手段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形成具体规定。但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其立法目的依然是最大限度地剥夺广大农奴的权利,保护三大领主阶层的利益。

三、藏传佛教与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关系

1.萨迦时期宗教势力的政治色彩

政教合一制度的雏形始于萨迦时期,萨迦派的宗教影响力,得到元中央政府的器重,并逐步成为元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重要抓手。

早在11世纪中期,蒙古汗王阔端曾以“需一善引正道之上师”为由,援引“往昔佛陀可为利益诸有情而施舍自身肉体”为例,引导“最精通教法的”的萨迦班智达前往蒙古等地宏传佛教。凉州会盟以后,萨迦班智达以藏传佛教首领的身份向广大藏族同胞发出《致蕃人书》,并在阔端授权下派出了萨迦金字使者,与西藏各阶层商谈归顺元中央事宜推进青藏地区统一。萨迦派与阔端建立稳定供施、依附关系以后,藏传佛教噶举派、止贡派也受到元朝其他王子的赏识,宗教势力的综合运用,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2.政教合一制度下的统治思想

13世纪下半段开始,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以协助中央政府统治、实现自身全面治理的形式开始萌芽和发展,经历了快速的权力更迭,最终在17世纪中叶进入格鲁派主政的甘丹颇章政权时期,即政教合一的至盛阶段。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在其统治时期,颁布实施了《十三法典》《噶伦办事章程》等社会法规,同时也推出了《哲蚌寺寺规》等佛教法规,共同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强调了僧官、俗官在社会治理中的互补和支持关系,也使社会法律更具神圣性。

清朝政府设立驻藏大臣以后,制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以强化西藏治理,政教合一制度从中央政府层面得到确立,达赖喇嘛在“政教合一”体制中的领袖地位被认可。《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则进一步规定了金瓶掣签制度,改革了西藏的宿官制度,并再次明确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的治理关系和社会地位。

佛教传入西藏已历经上千年的历史,其在政治统治、民众教化、权力更迭、社会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藏传佛教有着明显的地域特色,加强此方面内容的研究,对于研究西藏历史、法制史等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当代西藏地方法规、单行条例等的研究出台也必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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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于《时代人物》 2021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