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中华法系中藏文世俗法典与藏族演化史相伴而生,并不局限于藏族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也不专指具体的某部成文法典,而是涵盖上至唐代吐蕃王朝下至涉藏地区民主改革之前,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律格局和国家法、地方法、宗教法、习惯法交叉调整的规范样式。藏文世俗法典主要有吐蕃时期的吐蕃本土的法规碑文、敦煌藏文世俗法典文献、《三十六章法典》,帕木竹巴时期的《十五章法典》,藏巴王时期的《十六章法典》《十三章法典》,甘丹颇章时期的《十六章法典》《十三章法典》《十二章法典》等不同写本文献。不同时期制定颁布的藏文世俗法典与藏文史籍中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材料之间有相互补阙的作用。这些材料从不同时期、不同个案、不同教派、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背景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藏文世俗法典制定颁布及实行状况。这些规范是附随历史的脉络递进形成的,在内容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呈现出较强的多元性与互补性,并在实践中发挥出法律的功能。历史上,藏文世俗法典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边疆稳定、稳定民族内部关系、促进涉藏地区经济繁荣、推动与周边地区交往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藏文文献;世俗法典;边疆稳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基金项目:202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高层次项目培育专项(重大)“藏文世俗法典古文献汉译与研究”(2022SPYZX01ZD)、四川省重点中华文化研究院藏羌彝文化研究院2021年藏羌彝文化普及项目“藏文世俗法典写本文献汇编”、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第二批重大项目“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整理与研究”(14ZDB110)阶段性成果。

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时间范围上至吐蕃,下迄清初,是沿用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之前的主要的藏文世俗法规法典古文献。

自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时期藏文世俗法典制定之日起,经过历代西藏地方政权的不断修正和广泛使用,留存了众多藏文世俗法典古籍文献。在现存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中,藏文世俗法规古籍文献应该属于存量最大、分布最广、时间跨度最大、内容最为丰富的文献。藏文世俗法典古籍文献多以写本形式流传,所用材质有纸质、石质、金属等,根据时间、资料出处分类,可分为吐蕃时期古藏文世俗法典文献和14世纪至1959年民主改革前主要的藏文写本世俗法典古文献,以及藏文史籍中的藏文世俗法典文献。就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装帧而言,早期古藏文写本纸质文献以卷轴装为主,14世纪至1959年民主改革前多以梵文装为主,有栏格和无栏格者皆存。

藏族是中华民族的主要成员,藏族自古就有鲜明的民族文化风格,在自身发展与外部联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藏文世俗法典古文献是涉藏地区传统法律制度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同阶段的真实写照,又是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形成发展的重要路径。藏文传统世俗法典与藏族演化史相伴而生,并不局限于藏族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也不专指具体的某部成文法典,而是涵盖上至统一的吐蕃王朝下至涉藏地区民主改革前,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律格局和国家法、地方法、宗教法、习惯法交叉调整的规范样式。这些规范是附随历史的脉络递进形成的,在内容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社会关系,呈现出较强的多元性与互补性,并在实践中发挥出法律的功能。藏文传统世俗法典对于维护边疆稳定,巩固阶级统治、稳定民族内部关系、促进涉藏地区经济繁荣、推动与周边地区交往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各民族在不断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中,在语言、历史、心理、社会、制度、政治、文化等层面取得多元一体共识的集体身份认同。

藏文世俗法典是相对于藏文宗教法规和仪式规则的概念,藏文世俗法规法典文献的研究,在藏族传统文化学术历史上是不受重视的,只在少数藏文史籍如14世纪的《五部遗教》、15世纪的史学家达仓班觉桑布的《汉藏史籍》、16世纪的史学家巴卧祖拉称瓦的《贤者喜宴》、17世纪的第五世达赖喇嘛的《西藏王臣记》,以及18世纪宁玛派大学者噶托·仁增次旺罗布、近代学者更敦群培和霍康·索朗班巴的相关著作中偶尔提及。国外学者专门研究藏文世俗法典古文献的人很少,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由黎吉生、弗兰克(A.H.Francke)、托马斯(F.W.Thomas)、巴考(L.Bacoty)以及拉露(M.Lalou)等著名学者发起,接着又有几代学者前仆后继,其中包括石泰安(R.A.Stein)、伯戴克(L.Petech)、萨特(H.Sato)、乌瑞(G.Uray)、麦克唐纳-斯巴宁(A.Macdonald-Spanien)、山口瑞凤(Z.Yamaguchi)、白桂思(C.Beckwith)、图齐、金·史密斯(Smith)、武内绍人、卡尔梅·桑丹坚参等人。同样,在国外的藏学研究成果中,专门的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的系统且完整的研究成果同样很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研究整理藏文世俗法典古文献等少数民族文献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要途径之一,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研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法规中不可轻视的有机部分。国内学术界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启研究历程。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藏学研究步入高速发展的时期,大批藏文世俗法规文献及藏族习惯法研究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学术书籍中不乏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研究成果。国内学者涉及藏文世俗法典古文献研究的主要成果有王尧、陈践、高瑞、巴桑旺堆、周润年、喜饶尼玛、次仁德吉、恰白·次旦平措、扎西旺都、多杰才旦、冷文·白马格桑、张济民、华热·多杰、杨士宏、索南才让等专家学者的藏文法规文献研究,这些成果具有专业针对性,受到了学界重视,表明藏文世俗法规法典古文献的专业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整理与研究》用新的第一手藏文世俗法典资料来诠释涉藏地区藏族传统法制文化,对于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进行了系统整合的研究,帮助人们全面了解藏文传统世俗法规古文献,拓展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研究的视野,进一步改变藏文世俗法典在藏学中的边缘地位。

一、吐蕃时期的藏文世俗法典文献

我们现在看到的最早藏文世俗法典的文本是松赞干布①根据梵文字母制定藏文后才开始有的,据法藏敦煌吐蕃文献P.T.1287号《赞普传记》记载:“吐蕃古昔并无文字,乃于此王之时出现也”②,《新唐书》卷216《吐蕃传》记载“其吏治,无文字,结绳齿木为约”③,据《贤者喜宴》记载“(松赞干布)继之掌握国政。松赞干布想到,对西藏而言,不能依靠其他地区文字,而需有自己的文字”④,同时,敦煌吐蕃文献P.T.1287中明确记载松赞干布时期吐蕃开始制定法律,据法藏敦煌文书P.T.1287号《赞普传记》记载:“吐蕃典籍律例诏册,论、相品级官阶,权势大小,职位高低,为善者予以奖赏,作恶者予以惩治;农田耦耕一天之亩数、牧场一件皮褐所需之皮张数、一个笼区长度均作统一划定。”⑤,郑显文认为“吐蕃文字的发明,极大地促进了当时法律制度的发展。语言文字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透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范也都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与辩论”⑥。松赞干布之后,吐蕃的立法进程并没有中断。据《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记载:“及至兔年(公元655年),赞普驻于美尔盖,伦东赞于‘高尔地’写订法律条文,是为一年。”⑦到墀松德赞时期,《贤者喜宴·吐蕃史》记载:“男人不挖眼,女人不割鼻。犯罪者不杀。一切众生听从王命。”⑧等,可见吐蕃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是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制定颁布后逐步形成。从此,包括藏文世俗法规法典文献在内的藏文文献在吐蕃时期(公元7-9世纪)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成为我国目前存量最大、分布最广、内容最为丰富的同时期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之一。

吐蕃时期的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主要是西藏和其他涉藏地区发现的一系列吐蕃时期古藏文世俗法规、金石铭文所载法规法典文献以及敦煌西域发现的藏文世俗法典文献,其中敦煌和西域发现的藏文世俗法规法典文献原件主要收藏在英、法等国的图书馆和博物馆中,现在也有相关文献影印件数字化数据库图书馆。

吐蕃时期的藏文世俗法规法典文献一律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刻写而成,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概要1.jpg

第一,唐蕃盟约法规文献。主要有公元823年赤热巴坚时期订立的唐蕃会盟碑、敦煌古藏文文献中的唐蕃会盟的盟约文书,以及藏文西藏教法史中有关唐蕃会盟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文献等。

吐蕃时期唐蕃会盟碑等盟约古文献的主要内容是以唐蕃社稷如一、舅甥一家亲为主线的中华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历史事实,反映了唐代藏汉民族友谊及共同价值观,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最为紧密的汉藏民族关系在唐代主要藏文世俗法规文献中的集中体现,不仅有重要的社会法规历史文献价值,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吐蕃赞普世袭天子而执政的有关文献。根据赤松德赞政法记功墓碑、贡布雍仲曾碑、唐蕃会盟碑等吐蕃本土发现的同时期藏文世俗法规石碑文献记载,历辈吐蕃赞普始祖聂赤赞普姓悉补野,是天界下凡天子,世袭天子的黄金家族直系骨脉从未间断;敦煌藏文世俗法规历史文献Pel.tib.1038、pel.tib.1286-2等也认为吐蕃赞普黄金家族世袭天子、姓悉补野、性森波赭面,种姓殊胜而执政执法;根据藏文史籍研究认为“从松赞干布开始,逐步建立了恭论、曩论和喻寒波系统三大中央官僚体系。赞普本人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裁判权,赞普本人经常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⑨。这些文献共同记载建构了处在吐蕃赞普政权核心地位的历代赞普世袭溯源至神圣天子下凡而具有元始无敌尊严的天然殊胜无上能力和承担天降主持公道统御天下的责任,从而推导出以天子名义不辱使命执政执法的历代赞普后裔的统治具有了自然合法性和人伦合理性的崇高地位。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概要2.jpg

第三,吐蕃赞普宣扬正义而尚武征战和制定法律的文献。该主题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文献主要有吐蕃赞普统一诸邦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6(1-29);达日年苏赞普崇尚司法正义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118-172);南日松赞崇政尚武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173-189);松赞干布制定法典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446-455);赤帝松赞普征战突厥、南蛮实施征税法令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328-337);赤德祖赞征战瓜洲、突厥、南诏实施征税法令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338-265);赤松德赞破大唐京城征战南诏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366-397);赤松德赞政法记功墓碑,赤德松赞政法记功墓碑,以及吐蕃君臣政法纪年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8/S.0750(IOLTib J 750)等。吐蕃赞普通过宣扬维护社会正义而尚武征战,并制定了维护社会公平安定的政策法规,从而收获并吸纳臣民支持,以此维护实现吐蕃政权执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四,吐蕃赞普奖罚分明,以奖促统的世俗法规文献。如辅佐吐蕃赞普施政执法贤丞名录及政法业绩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6(1-29)、Pel.tib.1287(63-117);辅佐赞普登位的功臣热力杰相关政法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1-62);赞普功臣年、娘、卫、弄、蔡邦、布等协助达日年苏赞普开展政法统一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118-172);娘、卫、弄、蔡邦纳桑、琼布本萨、桑郭尼青等功臣协助南日松赞实现政法统一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文献Pel.tib.1287(173-246);赤德祖赞赐予征服南诏功臣论杰桑和隆拉栋告身的古藏文丽江格子碑文献;赤松德赞赐予功臣达扎勒恭政法特权的古藏文雪石碑文献;赤松德赞赐予贡噶宝王政法特权的古藏文贡布朗嘎石碑文献;赤德松赞赐予功臣娘当艾曾政法特权的古藏文谐拉康2通文献;赤德松赞赐予贡噶宝王政法特权的古藏文贡布雍仲曾石碑(又称贡布戴么石碑)文献;赤德松赞赐予德曼得炅政法特权的古藏文洛扎石碑文献;赤热巴坚赐予舅蔡邦尼朵政法特权的古藏文楚布石碑文献等君臣相扶相佐治理吐蕃社会的政法重要文献达十三种之多。忠君是吐蕃君臣关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吐蕃赞普政权统一稳定的支柱法规,也是维护吐蕃发展的前提原则和基本法律。

第五,吐蕃赞普信佛弘法的世俗法规文献。吐蕃赞普选择佛教,引领臣民尊佛信教的藏文世俗法令文献。如赤松德赞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桑叶石碑文献,附《贤者喜宴》收录赤松德赞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文献2件;赤松德赞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色须丹科石碑文献;赤德松赞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噶琼石碑文献,附《贤者喜宴》收录赤德松赞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文献1件;赤德松赞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昌都察雅丹玛石刻文献;赤德松赞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及《普贤心愿品》《无量寿经》《心经》等古藏文青海玉树比、莱3处摩崖石刻文献;赤热巴坚护法兴佛古藏文法令长庆石碑文献等护持佛法来巩固革新赞普政权的世俗法令文献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吐蕃赞普与时俱进护法兴佛,反映了吐蕃赞普有能力、有魄力求新求变,有胸怀、有远见与周边交流交融,使藏族文化有机会进入了当时世界最先进的文化之列,改革使得吐蕃民族文化放眼世界与大唐盛世文化看齐,成为吐蕃政权执政能力更上一个台阶的新源泉、新动力。因此,与时俱进的崇佛弘法革新法令使得当时的吐蕃政权执政执法更加合景、合情、合理、合法,从而成为维护吐蕃赞普政权的重要的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

第六,吐蕃赞普厘定藏文的世俗法规文献。主要有松赞干布首次厘定颁布藏文字使用和发展的古藏文世俗法规敦煌藏文世俗法规文献Pel.tib.1287(446-455);赤松德赞、赤德松赞两位赞普先后两次厘定藏文字使用规范的藏文统一规范的世俗法令《语合二卷》(包括敦煌藏文文献残卷P.T.0843,P.T.0845)。该部分主要梳理自公元七世纪吐蕃赞普松赞干布执政时期以来,为了引进中原大唐王朝和周边国家的先进文化、经济技术,巩固政权,完善政治法律制度,制定了藏文文字,并且开始翻译大量经典文献,从而促进了藏文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到了赤德松赞时期(公元814年),制定《语合二卷》,是藏文规范统一最主要的实践和见证者,是关于藏语史上最早的双语辞典,也是藏语文翻译理论原则与藏文形成规范的最早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法律文献,为不同语言之间文化交流和文化认同提供了高品质的工具平台,体现了藏语言文化开放包容的品性。敦煌因此成为藏汉民族文化交流与藏文规范形成最重要的活动场所,也是藏汉民族深厚的友谊和文化渊源关系的最直接见证者,并使得吐蕃的民族融合、文化交流和语言政策取得了重大成功。

吐蕃赞普立法创制藏文,厘定藏文书写来体现吐蕃政权执政执法的创新能力和文化自信,巩固了吐蕃政权的稳定和发展,从而表明了厘定规范藏文的世俗法规在吐蕃政权法典中的重要价值。

第七,吐蕃赔偿律例的法规文献。如狩猎射箭伤害的赔偿律例文献Pel.tib.1071(1-325)/Pel.tib.1072(1-45);牦牛顶撞后是否援手而造成伤害的赔偿律例文献Pel.tib.1071(330-436)/Pel.tib. 1072(51-172);被狗伤害的赔偿律例文献Pel.tib. 1073(1-29);射箭先后与猎物分配的律例文献Pel.tib.1071(437-449.450-452)/1072(173-188);围猎事故造成的赔偿律例文献Pel.tib.1071(456-469);兄弟相残的赔偿律例文献Pel.tib. 1071(326-329)/Pel.tib.1072(47-50);入室偷盗的赔偿律例文献Pel.tib.1075(1-41);偷盗他人射杀猎物的赔偿律例文献Pel.tib.1071(453-455)等吐蕃时期赔偿律例文献有九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等诸多法律条文。

国外专门研究藏文世俗法规文献的学者较少,国外武内绍人的《敦煌、新疆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涉及内容有:(1)巴黎的伯希和收集品,参考拉露编辑的伯希和目录(P1078、P1086、P1088/1、P1088/2、P1094、P1095、P1098、P1101、P1104、P1115、、P1119、P1162、P1166、P1203、P1208、P1221、P1297/1、P1297/3、P1297/4、P1297/5、P1297/6、P2124、P2125、P2127、P2220。(2)伦敦的斯坦因收集品,参考普散目录、《有关西域的藏文文献和文书》2-4及东洋文库目录。Or8210和Or8212是伦敦大英博物馆检索目录号,因为这些文本没有其它原始编排号,在第一栏将这些目录编号都标注出来。米兰和麻札塔格出土的一些藏文世俗法规文献在《有关西域的藏文文献和文书》中没有索引,以前从来没有被出版过。一项新的、全面的有关米兰、麻札塔格的手卷正由本课题主要成员杨铭编辑。(3)斯德哥尔摩的赫定收集品,参考贝利《塔克拉玛干》和武内绍人《赫定》,Hedin 1、Hedin 2、Hedin 3。(4)圣彼得堡的科兹洛夫(Kozlov4)和彼得洛夫斯基收集品(SI P/135),科兹洛夫文献先前没有被引用过。(5)德国柏林收集品,TII500(TII=第二次吐鲁番远征队)是最初的编号,Tib112是后来标注的编号,TBT122是近期由陶比标注的编号(TBT)。他们在敦煌写卷和新疆木简考释、吐蕃石碑图片和国外藏文文献的集中整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在他们的涉及吐蕃法律、历史、经济、伦理等方面的学术价值极高的论文推动下,其中的藏文法规文献领域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国际藏学界的重视。

解放后,国内学界成绩卓著,其中吐蕃金石铭文法规文献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巴桑旺堆的《吐蕃碑刻校勘及注释》。目前,它收录的吐蕃碑文资料最全,并配有详细的注释。研究敦煌吐蕃藏文法典文献的国内学者及其论著包括:王尧教授主编的《吐蕃法律文献汇编》,王尧、陈践编著的《敦煌本吐蕃法制文献》,高瑞编著的《吐蕃古藏文文献诠释》,次仁德吉编的《历代法典选编》、恰白·次旦平措编的《西藏历代法规选编》、1989年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的《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索南才让著的《藏族传统法律概论》等。其中王尧、陈践对敦煌吐蕃法规文献P.T1071、P.T.1073、P.T.1075、P.T.1080、P.T.1081、P.T.1078、p.T.1097、P.T.1101、P.T.1297、P.T.1118、P.T.1082、P.T.1115、P.T.1083、P.T.1124、P.T.1082、P.T.1098、P.T.1205、P.T.1132、P.T.1217等做过详尽的注解和翻译,影响甚巨。2005年开始在西北民族大学支持下,现在基本完成了法藏、英藏藏文文献的整理出版。索南才让主持承担完成的国家社会基金重大项目成果《吐蕃时期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集》是目前有关吐蕃时期藏文世俗法典研究最全面、系统的重要成果之一。

笔者认为,最早的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为西藏和其他涉藏地区发现的一系列吐蕃时期古藏文世俗法规金石铭文所载法规法典文献,以及敦煌藏经洞和西域发现的吐蕃时期古藏文世俗法规法典纸质文献,吐蕃时期的藏文世俗法规是公元8-9世纪期间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是研究藏族古代法律、政治制度、历史、宗教、社会发展等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藏文世俗法典文献保留了吐蕃古藏文文献写本最典型的特征,是吐蕃赞普王朝为了维护吐蕃上层封建世袭制的阶级特权、扩张势力版图、稳定社会秩序等需要而制定颁布的,宣扬吐蕃赞普执政合法性、合理性、创新性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典文献,主要内容有赞普世袭天子、唐蕃盟约、尚武崇政、整顿吏治、宣扬正义、奖惩分明、信佛弘法、厘定文字、告身特权、赔偿律例等吐蕃法规法典。这些法律文本是研究吐蕃法律性质、吐蕃臣民的告身特权、吐蕃法律与吐蕃佛教的关系、吐蕃世俗社会法政等方面重要的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也是研究吐蕃法律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

二、14世纪至1959年民主改革前藏文世俗法典文献

吐蕃政权分裂后,目前既没有发现吐蕃分裂割据时期西藏地方政权的藏文世俗法规法典文献,也没有发现元朝统一时期颁布的任何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直至14世纪中叶才开始有藏文世俗法典文献问世。从14世纪至1959年民主改革前藏文世俗法典主要为纸质写本古文献,多以梵文装为主,有栏格和无栏格者皆存。藏文世俗法规法典写本文献中有孤本或抄本原件收藏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其他涉藏地区档案馆、国内外收藏藏文文献的图书馆以及金·史密斯(TBRC)数字文献数据库,西藏自治区档案馆馆藏《王统大法典》,民间也有个别抄本文献和相关口传文献等,TBRC数字文献数据库中相关藏文世俗法典文献与《王统大法典》从文本内容、装帧形式到词句表达及字体书写都有高度一致的特点,证明了这些数字法典文献的真实可靠性。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概要3.jpg

现存元末明清至1959年时期西藏地方政权制定颁布的主要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有:元末明初帕竹政权(1354-1617年)时期,帕木竹巴之万户长大司徒绛曲贤赞制定的《十五章法典》;明末藏巴王政权(1617-1642年)时期,噶玛丹迥旺波制定的《十六章法典》《十三章法典》;清朝以及民国延续至解放初期的甘丹颇章政权(1642-1959年)时期的藏文世俗法规法典文献,主要有第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制定的《十六章法典》《十三章法典》《十二章法典》,清乾隆时期颁布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原件复印件没有找到)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等藏文世俗法规成文法典文献。这些法规法典直至1959年西藏等地实行民主改革,涉藏地区开始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后废止,其主要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

第一,维护中央主权的藏文法律文书。中央和西藏地方政权之间订立的章程和协议文本主要有三个文献。1.《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2.《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3.《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等;1751年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和1793年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是清代汉译藏的文献材料,这些章程和协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清代的西藏政策;《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是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北京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宣告西藏和平解放,《协议》共17条,主要内容是: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实行《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学校教育,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等。10月24日,第十四世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并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在西藏的势力,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胜利进驻拉萨。西藏的和平解放,是西藏从黑暗走向光明,从分离走向团结,从落后走向进步的重要转折点,西藏从此进入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些文件在关于国家主权的主要文献中都有重点列出,鉴于这些文献反映了我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其重要法律价值、历史价值和政治价值是不可替代的,故本文引用了相关文件的官方立场和表达形式。

第二,维护西藏地方政权统治阶级利益的地方法典。元末明清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期间由历代西藏地方政权制定颁布并施行的藏文世俗法典文献。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概要4.jpg

1.帕珠政权《十五章法典》写本文献。帕木竹巴政权制定的《十五章法典》两种以上的不同写本藏文世俗法典文献,包括帕珠政权《十五章法典》(《青龙吼十五章法典》)两本写本文献TBRC-W24038、TBRC-W23704。

2.藏巴王政权《十三章法典》《十六章法典》写本文献。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概要5.jpg

藏巴王政权时期由噶玛丹迥旺波执掌西藏地方政权时制定的两套《十三章法典》(五本)和《十六章法典》(五本)不同写本十种藏文世俗法典文献。其中,《十三章法典》写本文献共五本TBRC-W1KG5099、TBRC-W23704、TBRC-w24038、TBRC-W12165、TBRC-W1KG5097;《十六章法典》写本文献共五本TBRC-W12165、TBRC-W26040、TBRC-W1KG5098、TBRC-W24038、《王统大法典》等。

3.甘丹颇章政权制定的《十二章法典》《十三章法典》《十六章法典》写本文献和《取舍明鉴二十一条》木刻版本一种文献。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概要6.jpg

《十二章法典》写本文献共三本TBRC-W1KG5099、TBRC-W24038、TBRC-W23704,《十三章法典》写本文献共五本TBRC-W12165、布达拉写本、TBRC-W1CZ855、《王统大法典》和《十六章法典》写本文献共三本TBRC-W30296、TBRC-W30296、TBRC-NoC1,摄政王桑结嘉措颁布的《取舍明鉴二十一条》木刻版本文献一本。

帕木竹巴政权、藏巴王政权、甘丹颇章政权等三个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主要特点有:甘丹颇章时期制定的《十三章法典》和《十六章法典》不同写本十余种藏文世俗法典文献,1679年从《十三章法典》中删去“地方官吏律”一章的《十二章法典》的三种版本、《二十章法典》一种以上写本、甘丹颇章公文中相关的个案资料,1681年摄政王桑杰嘉措的《施政取舍明镜二十一条》《摄政王·桑杰嘉措回答锡金王·丹顺南结有关法律疑难问题十一条》是行政管理的法规文献,17世纪果洛克王制定的《果洛克红本法典》是多康交界习惯法和成文法典相结合的法规文献,18世纪德格土司制定的《十三章法典》是卫藏和多康交界的成文法典文献等。这些法典写本和民间口传文献是1354年到1959年期间西藏及涉藏地区藏族社会法律、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教育、医药等人类活动方方面面真实、原始的记载。以上文献件件都是第一手资料,总特征是使用年代久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社会研究和文献研究价值巨大。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和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等单位详尽研究了乾隆皇帝于1751年制定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1793年制定的《水牛章程》(二十九条章程)等,相关研究成果丰硕。周润年教授和喜饶尼玛教授编译的《藏族古代法典选编》中的《十五章法典》和《十三章法典》是目前汉译藏文世俗法典文献中的权威成果。次仁德吉编的《历代法典选编》也有习惯世俗法典文献汉译成果,恰白·次旦平措编的《西藏历代法规选编》、索南才让著的《藏族传统法律概论》、索南才让注释的〈十三章法典〉写本注释》、索南才让注释的《十五章法典》《十二章法典》写本注释(注释)、索南才让注释的《十六章法典》写本注释等均是纯藏文的研究注释成果,杜文忠的《藏文世俗法规通论》、索南才让的《帕藏甘藏文世俗法规写本古文献注释与研究》(上、下两卷)、索南才让的《帕藏甘藏文世俗法规写本古文献对勘与研究》(上、下两卷)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结项成果专著,对于现有文献进行了全面对勘、整理后影印出版,是目前这些藏文世俗法典古文献研究中最为全面、系统的重要成果,可望推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藏学研究。何峰的《五世达赖喇嘛“十三法”探析》考证了该法的制定年代和法律渊源,澄清了诸多事实,阐明它为佛教格鲁派登上西藏政治舞台并全面推行政教合一制度所起的划时代作用,其分析贴近藏族社会实际、体现森严的等级观念以及宗教色彩浓厚等个性特点,并扼要总结了五世达赖喇嘛的治藏思想。周润年的《西藏古代〈十六法典〉的内容及特点》一文认为,西藏解放前的法典参用了元朝的法律规范以及明清时期制定的法律,罗列了旧西藏不同历史时期的数十种法典,认为它们反映了藏族社会不同时期的情况,噶玛丹迥旺布时期制定的《十六法典》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一部典型的成文法典。隆英强《浅谈五世达赖喇嘛时期的〈十三法典〉》一文中指出《十三法典》是藏族法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古代藏区习惯法的集大成者。日本学者山口瑞凤在《松赞干布王的“十六法”的虚构性和吐蕃的刑法》中分析了《十五法典》与《十六法典》的承继关系和受吐蕃法律影响的问题。

总之,公元14世纪至1959年民主改革前,元明清时期中央政权和西藏地方政权之间订立的章程和协议文本,以及不同时期藏文世俗法规写本古文献之间有着必然的继承关系。反映了藏文世俗法规的发展脉络,以及涉藏地区的地方法规体系逐渐融入到整个中华民族法律体系中,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其重要的政治价值、法律价值、历史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

同时,《十六章法典》《十三章法典》《十三章法典》和《十六章法典》中明文规定了人们在法律面前是极其不平等的,有着严格划分的三等九级身份的等级制度,反映了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特权利益的政治本性,也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的科学论断的准确性。

三、藏文史籍中藏文世俗法典文献记载

藏文史籍中有大量相关世俗法典古文献的资料,主要集中在《敦煌吐蕃赞普传记、赞普纪年》《巴协》《莲花遗教》,宋代吐蕃政权分裂时期的《阿里王室传记》《米拉日巴传》《娘氏宗教源流》《弟吴宗教源流》,元代萨迦时期的《西藏王统记》《萨迦王统记》《王统世系明鉴》,元末明初帕木竹巴时期的《红史》《汉藏史籍》《布敦教法史》,明代藏巴王时期的《藏巴王传记及十六法典》《贤者喜宴》《新红史》《青史》,清代甘丹颇章时期的《西藏王臣记》《颇罗鼐传》《安多政教史》等藏文历史名著中。藏文史籍中世俗法典古文献资料是中国历史上涉藏地区法律制度发展变化史的真实写照,对于研究不同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有补充作用,藏文史籍中相关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内容由六个方面组成:

第一,反映吐蕃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重要藏文史籍。

史籍中有关吐蕃时期的藏文世俗法典文献主要指十世纪后出现的藏文文献,是记录吐蕃乃至吐蕃之前社会世俗法律内容的代表性藏文文献。

1.吐蕃时期公元九世纪15处以上的碑文中也有非常重要的第一手史料;还有吐蕃时期的“敦煌文书·小邦表”“敦煌文书·赞普传记”“敦煌文书·吐蕃赞普纪年”等非常重要的第一手史料。到目前为止,以上反映吐蕃时期的相关法规的史料是当前有关藏族法律文献方面的最早藏文史料。这些文献反映了吐蕃之前社会世俗法规内容的代表性藏文文献《甘肃宕昌苯教古藏文文献》,其中有与世俗法规相关的三种民间苯教写本文献,内容包含较多比较原始的社会公正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朴素理念。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概要7.jpg

2.吐蕃《三十六章法典》之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文献出处为《贤者喜宴》。《贤者喜宴》中《三十六章法典》的主要内容有六大法、六决议、六告身、六标志、六褒奖、六勇饰等总计三十六章。虽然文献出现年代距离吐蕃时期有近800年的历史,作者当时已经掌握了一些重要的吐蕃时期的第一手资料,史籍中的这些法令与赤松德赞、赤德松赞等赞普颁布的护持佛法的法令文书与现存的吐蕃时期六处石碑石刻从内容到形式极为相似,是相互照应、相辅相成的,证明史籍中的这些法令文书是非常可信的吐蕃时期的法令文书的抄本遗传。虽然笔者在敦煌藏文文献中没有找到完整且系统的相关吐蕃世俗法典文本来印证《贤者喜宴》中的三十六章法典完全是吐蕃时期的法典,但鉴于《贤者喜宴》作者的学术修养和学术造诣,学术界普遍认为《贤者喜宴》中的吐蕃部分在后期藏地教法史中是相对可信度最高的一部吐蕃历史文献,笔者也认为《贤者喜宴》中的《三十六章法典》的核心部分是值得信赖的吐蕃时期世俗法典文本的流传本之一。其次,与比较零散的敦煌及吐蕃本土发现的吐蕃法律、法令文书不同,《三十六章法典》的法律内容比较系统完整。因此《贤者喜宴》中的《三十六章法典》是吐蕃法典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构建吐蕃法律完整性、系统性最重要的环节。

3.托名松赞干布所著的《玛尼全集》《柱下遗教》(学术界认为是十一世纪左右的阿底峡尊者的掘藏著作,其中包含有大量的法规伦理内容,需要进一步整理研究),反映了吐蕃历史的藏文史籍《巴协》和《莲花遗教》(学术界虽然认为是十一至十二世纪的著作),以及“松赞干布劝善教言”方面的三本写本文献,分别以《松赞干布贤教》《松赞干布传记与文成公主贤教》《法王松赞干布贤教明鉴》为书名标题的三种写本文献,这三种藏文草体写本文献隐含大量缩写词汇。这些历史文献包含有大量的吐蕃世俗法典相关的法规伦理内容。从以上史籍文献的载体、字体、语言、词汇、文风、内容中,很难找到印证这些写本文献与吐蕃时期或松赞干布本人同一时期之间的直接证据,确定是吐蕃以后的作品,鉴于这些写本文献的书名标题或内容中直接提及松赞干布名号或吐蕃法律历史,也与其他吐蕃后期相关藏地教法史有相同或相近的吐蕃历史叙述传统,暂时将其置于研究吐蕃法律的参考文献部分,供相关专家进一步考证研究。

第二,反映吐蕃政权分裂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重要藏文史籍。

公元842年以后,吐蕃地区进入了四百年的分裂时期,《贤者喜宴》说“政法在上阿里只剩一顶帽子,政法在下朵麦只剩一双鞋子”,与藏族著名法学家白色瓦《藏巴王传记及十六法典》中所说“一条沟有一部不同的法律”,即整个藏区没有统一的法律及司法体系的说法相一致。反映此段历史的主要史料及史籍有:十一世纪的彭域杰拉康碑、堆龙雅普热擦寺碑、藏崇碑、涅索渡口等4处碑文,以及巴桑旺堆发现的蚌巴奇塔藏文苯教文献,库顿·宗哲雍正的《伟大的历史》,还有十一至十二世纪的《阿里王室传记》《米拉日巴传》《娘氏宗教源流》《弟吴宗教源流》等。

第三,反映萨迦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重要藏文史籍。

《八思巴·王统记》《西藏王统记》《萨迦王统记》、库巴·罗哲拖美的《世间大记录》、乃·班志达·扎巴明兰的《历史花环》《青史》、隆庆·智美·沃瑟的《宝史》《布敦教法史》《雅龙教法史》《王统世系明鉴》《大司徒遗言》《蔡巴·红史》等及当时主要历史人物萨班等人的传记中相关法规的个案记载及普日藏文文献等。

第四,反映帕木竹巴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重要藏文史籍。

《青史》《汉藏史籍(印藏史籍)》、班青·索扎的《红史》及当时主要历史人物传记中相关法规的个案记载等。

第五,藏巴时期主要有白色哇的《藏巴王传记及十六法典》《贤者喜宴》及当时主要历史人物传记中相关法规的个案记载等。

第六,反映甘丹颇章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重要藏文史籍有《西藏王臣记》、嘉木样·协巴《教法史》、孙巴·意西班觉的《如意教法史》、噶托·仁增才旺诺吴的《佛法北传与赞普略传·如意明镜》《颇罗鼐传》《安多政教史》《白史》,以及当时历史人物传记中中相关法规的个案记载等。

这些材料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唐宋元明清不同时期藏文世俗法典中法律、法规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可以与当时世俗法典文献互鉴互补,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例如,《吐蕃法律文献汇编》《吐蕃简牍综录》《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石碑、《新唐书·吐蕃传》等中出现了较多的死刑资料,而在《贤者喜宴》中“吐蕃法律三十六制”中“吐蕃由于笃行佛法,用赔命价来代替死刑”等记载,可以相互补阙印证,还原吐蕃世俗法典真实面貌。另一方面,吐蕃时期的敦煌藏文文献中没有出现,而在藏文史籍都提到吐蕃法律中出现的“善净人道十六法”等,同样可以相互补阙印证。藏文史籍中记录的吐蕃及萨迦、帕珠、藏巴王、甘丹颇章等各个时期的法律史料涉及行政、刑事、民事、军事等方面,也记载了佛教对于藏文世俗法典影响的全过程,这些藏文史籍从不同时期、不同个案、不同教派、不同内容、不同层次、不同角度间接地反映了藏族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藏族世俗法律法规构成的法典状况,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值得专门梳理、研究。索南才让主持承担完成的国家社会基金重大项目成果《吐蕃时期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集》中收录了目前有关藏文史籍中世俗法典研究方面的重要成果。

四、结论

藏文世俗法典早在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开始制定,中央政权和历代西藏地方政权不断推出各种法规法典,延续至公元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期间,留下了丰富的藏文世俗法典古籍文献。20世纪,从1949年至今不同历史阶段的直接和间接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四个阶段。1949-1959年,国内外都很少有直接的研究成果,间接研究的成果在国外较突出,国内却极少。1959-1978年,国内外直接的研究成果较少,间接的研究成果在国外比较突出,国内基本停止研究。1979-1999年,藏学的鼎盛时期,国内外都有不少藏族传统法规法典古文献的成果,间接研究在国外比较突出,直接的整理与研究成果国内却较多。21世纪,藏族传统法规及习惯法结合现实社会方面的研究进入了鼎盛时期。唐代吐蕃时期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研究方面,主要有王尧、陈践、王启龙、高瑞、巴桑旺堆、黄布凡、周润年、杨明、黄维忠、马德等以研究敦煌吐蕃藏文世俗法规法典文献以及唐蕃之间的法律文化关系为主的学者研究成果颇丰。元明清至民主改革之前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研究方面,主要有周润年、喜饶尼玛、次仁德吉、郑柄林、陈庆英、张济民、杨士宏、华热·多杰、何峰、索南才让等学者翻译研究了《十五章法典》《十三章法典》《十六章法典》《十二章法典》等藏文世俗法典文献以及藏文史籍中相关法律文献资料,其阐明了藏文世俗法典与旧西藏推行的政教合一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阶层人士在法律面前极其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张济民的《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华热·多杰的《藏族古代法新论》、杨士宏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等进一步拓宽了理论视野。国外专门研究藏文世俗法典文献的学者较少,涉足者有(意)图齐、(英)黎吉生、(法)拉露、(法)A·麦克唐纳、(英)F·W·托马斯、(美)金·斯密斯、(日)山口瑞凤、(法)卡尔梅·桑丹坚参等世界著名藏学专家,他们的研究涉及吐蕃法律、历史、经济、伦理等方面,分析了《十三章法典》《十五章法典》与《十六章法典》的承继关系,以及藏文史籍中藏文世俗法典文献材料与不同时期制定的世俗法典文献之间相互补阙的作用,主要研究成果的汉译文本也相继问世。从近百年国内外有关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研究成果来看,理论探讨、文献引用等方面都仍待深入,尚未获得其应有的学科地位。

藏文传统世俗法规文献已经不仅是历史现象,它与现实社会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如此,应当认识到中华藏文传统世俗法规的文化底蕴,有效地弘扬中华藏文传统世俗法规,促进涉藏地区乃至全国各民族社会法制文明的进步与繁荣;同时,对藏族传统社会中对待自然生态而形成的规则进行再探讨,与国家生态法治建设形成良性互动,推动涉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等为当前法治社会研究和治理工作提供新的思维方法,促进边疆稳定与社会和谐。(致谢:合作人英国埃克塞特大学的丹阳帮助完成了相关藏文史籍的资料搜集、整理和撰写,特致谢忱。)

注释:

①松赞干布,公元568-650年(根据《弟吴宗教源流》中松赞干布享年82岁和敦煌吐蕃编年史文献P.T.1288中松赞干布逝世于公元650年的记载)。

②王尧、陈践:《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载《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③《新唐书》卷216《吐蕃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072页。

④巴卧·祖拉陈瓦著:《贤者喜宴·吐蕃史》,黄颢、周润年译注,青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2-53页。

⑤王尧、陈践:《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增订本),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⑥郑显文撰《从敦煌西域出土的法律文书看吐蕃时期的诉讼制度》载于梁明远主编《丝绸之路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卷四),敦煌文艺出版社,2022年,第63-113页。

⑦王尧、陈践:《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载《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⑧巴卧·祖拉陈瓦著:《贤者喜宴·吐蕃史》,黄颢、周润年译注,青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12页。

⑨郑显文撰《从敦煌西域出土的法律文书看吐蕃时期的诉讼制度》,载梁明远主编《丝绸之路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卷四),敦煌文艺出版社,2022年,第63-113页。

(10)《语合二卷》不仅有敦煌藏文写本(残卷),也有完整的手写本。如西藏自治区博物馆就收藏了一本完整的写本文献,并于2003年北京民族出版社出版,也有精美的木刻版文本,收藏在《丹珠尔》德格版、北京版、卓尼版等中。《语合二卷》以文字厘定的形式严格规定了翻译的基本原则、方法以及程序,甚至对译者的翻译伦理制定了相当严格的标准,形成了体系较为完备、富有特色的翻译模式。藏文规范形成总计八次的最新观点。本项研究提出藏文的四次厘定,分别是公元7世纪吐蕃第33代赞普松赞干布执政时期(629-650)完成第一次厘定;公元8世纪第38代赞普赤松德赞执政时期(718-785)完成第二次厘定;9世纪吐蕃第39代赞普赤德松赞时期执政时期公元814年完成第三次厘定;公元11世纪拉喇嘛益西沃与大译师仁钦桑布时期(约996-1019间)完成了第四次厘定。此后的四次规范分别于13世纪著述藏文文法理论成果而形成的规范;14世纪开始藏文木刻印刷竞争发行而形成的规范藏文;20世纪国家相关宪法法律规定的规范藏文;20世纪中叶至今的藏文铅字、电子印刷而形成的规范藏文。

(11)西藏自治区档案馆所藏的藏文世俗法典写本文献,具有重要的文献和文物价值。

(12)原件只有汉文,后有藏文译本。

作者简介:索南才让,西南民族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藏文世俗法规古文献整理与研究。

原刊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2)P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