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西北是藏族、羌族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历史悠久,民族文化遗产丰富。在川西北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白马“池哥昼舞”、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和正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南坪曲子”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关注。
然而,这些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正陷入日渐式微、后继乏人的窘境,亟待加强保护与传承。
神秘的面具舞,面临后继乏人的困境
在川西北九寨沟县(原南坪县)、平武县等地的高山上,有一个奇特的藏人部落,叫白马藏人,他们是公元6世纪的吐蕃王朝东征大军中一支队伍的后裔。在漫长的岁月变迁中,白马藏人始终保持着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他们热情好客,能歌善舞。最为奇特和神秘的风俗,就是“曹盖舞”。
“曹盖舞”,白马人方言意为吉祥面具舞,汉语俗称“十二相舞”。它源于白马人崇尚“万物有灵”的原始时期,是氐羌文化与藏文化的融合体,带有一定的祭祀性,每年只在重大节日跳几次。
在浑厚有力的鼓号声中,头戴各种禽兽面具的表演者,身着绣有龙和海水的彩衣彩裙,由兽中之王的“狮子”领头,模拟各种禽兽动作,时停时走,时聚时散,灵动活泼。跳至兴奋处,会激起舞者神灵崇拜、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的感情,也把观众带进了旷古原始的氛围和意境之中。
“曹盖舞”的领头人,68岁的杨光荣老人告诉记者,“曹盖舞”有着2000多年历史,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原始舞蹈。
然而,因动作复杂,学起来不易,“曹盖舞”现在虽有几百人会跳,但是能全面、完整地指挥领跳者只有几十人,而白马十二相面具雕刻工艺仅有当地几位老人能够掌握。
“曹盖舞”2006年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这一濒临失传的古老民族艺术受到重视,但仍然面临着后继乏人的困境。
抒情优美的南坪小调,传承不容乐观
正月间采花无花采,二月间采花(哟)花正开;
三月间桃花红似海,四月间葡萄架上(哟)开;
五月间石榴尖对尖,六月间芍药赛(哟)牡丹;
……
五位身着旗袍的女郎,怀抱当地的土琵琶,在九寨沟县城一扇古老的大门前,唱起这首流传几百年,唱红了大江南北的南坪曲子——《采花》小调。
曲调悠扬,唱腔圆润,听者无不心旷神怡。
这5位琵琶女是有名的“九寨姐妹”民间乐队成员,都是表姐妹,她们共同的师傅是家族里备受尊重的白大爷。
白大爷是南坪曲子这种古老地方艺术这一代仅存的几位继承人之一,他叫白映武,已经74岁了。
据白大爷介绍,南坪曲子是流行于川西北高原九寨沟县一带汉族(还有少数回族、白马藏族)民间自弹自唱的说唱艺术,是人们在喜庆的节日,特别是新春佳节演唱的一种民间曲调。南坪曲子在农村尤为盛行,山民们结束了一天的劳作,聚于庭前树下,或围坐火塘旁,引吭高歌,气氛十分热烈。
南坪曲子自清朝雍正、嘉庆年间由陕、甘移民迁入,融南北风格于一体,以抒情优美见长,是川西北最具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的群体活动形式。南坪曲子分为两种调,音律和内容比较简单的一种是花调;音律和内容比较复杂的是贝宫调。
南坪小调的传承也不容乐观。九寨沟县素有“民歌之乡,琵琶之乡”的美誉,但现在通晓贝宫调的老艺人只剩下白大爷一人了。“贝宫调唱的都是大人物,据说是从皇宫里流传出来的。”白大爷告诉记者,他差不多听过100多首贝宫调,但由于都是口口相传,很多已经失传。
从几年前开始,白大爷开始召集侄女们跟自己学唱花调和贝宫调。他又根据记忆,在整理几十种贝宫调。“我现在还记得几十首曲子,但年纪越来越大,不知道还有多少时间才能完成。”白大爷不无忧虑地说。
同样令人忧虑的还有,在阿坝州,茂县羌笛演奏及制作技艺自从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演奏人员队伍在逐渐扩大,但是既会制作又会演奏羌笛的行家却寥寥无几,加起来不超过10人。
“因为羌族没有文字,羌笛成为传承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渠道。羌笛是我国民族乐器宝库中难得的珍品,传承下去意义重大。”羌笛当代传承人陈海元说。
抢救和保护刻不容缓,财政扶持和立法保护需先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危机,抢救和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专家组组长、中国文物学会会长罗哲文说。
他建议,首先要对其进行调查发掘,对濒临灭绝的,要及时收集抢救;对有些还认识不到其价值的,要发掘整理。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结合起来加以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遗产面临各种困难是必然的,我们所能做的是尽量给它们营造一个生存的环境,将其中重要的有价值的保护下来,这是我们这一代的责任。”复旦大学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教授陆建松说。
他认为,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应该建立财政保护机制来扶持;其次,要为文化遗产的继承创建一个好的环境,比如通过演出等方式使其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他特别指出,我国大量文化遗产保留在西部地区,建议国家尽快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使它们的传承获得政策和物质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费安玲女士表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加快立法保护。她认为,现在所给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很容易产生将该类文化遗产与物质截然分开的误解,不利于整体保护文化遗产。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三方面的法律性质,即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和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相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可以适用民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等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给予保护。”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