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广西、西藏、新疆自治区民语委(办),委机关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已经国家民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将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民委
2017年3月17日
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尊重语言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作出努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坚持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得到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得到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
(一)大力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建设
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民委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统战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的意见》《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营造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的良好氛围,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和谐相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教科司、政法司、文宣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注: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委属各有关高校指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翻译局指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中心)。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指工作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下同。〕
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调研和监督检查,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及时跟踪、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各有关地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建设。(责任单位:教科司、政法司、督查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
加大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的贯彻落实。重点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民族乡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责任单位:教科司、文宣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2 推动各有关地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建设
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有关地区根据实际,推动民族语文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进程。(责任单位:教科司、政法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本情况调查与科研工作
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调查研究,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理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等研究。对民族地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语言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相关行业语言文字政策和满足语言使用需求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工作,整合相关科研力量,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教科司、研究室,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3 配合开展全国语言文字使用现状调查项目工作
支持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语言文字使用现状调查,对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进行调查,对跨境语言的分布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探索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责任单位:教科司,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4 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工作
组织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理论和应用问题进行研究。以有关院校和机构为依托,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人才,形成老中青相结合、汉族专家和少数民族专家相结合、语言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相结合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队伍。(责任单位:教科司、研究室,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三)大力加强双语人才队伍建设
抓好双语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依托民族语文翻译机构、民族院校、民族地区高校等单位,培训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人才。推动建立双语学习激励机制,支持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鼓励汉族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依托有关单位,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双语水平。持续推进双语人才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艰苦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健全民族语文水平等级测试标准和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测试标准。(责任单位:教科司、人事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参与做好双语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依据法律、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少数民族学生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和水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责任单位:教科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5 建设双语人才基地
支持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双语培养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水平,推动各地、有关单位加强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积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开展多层次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培训课程体系。(责任单位:教科司,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6 推进双语人才培养培训
实施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培养项目。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有关文件,健全和完善双语干部培养、评价、选拔、激励、保障的体制和机制,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能力水平提高。支持各相关行业、领域加强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加强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开发建设双语学习载体和平台。(责任单位:教科司、人事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四)配合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配合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支持研究制订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支持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公告。(责任单位:教科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配合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化建设。支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的统筹管理,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的层级和体系。配合教育部加快制订、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标准,重点建设教育、信息处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辞书编纂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制订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及时开展标准的复审、修订等工作。(责任单位:教科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配合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支持民族地区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和资源开发。支持教育部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库和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大规模语料库。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基础研究和软件研发,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统一平台建设,提高软件研发的水平与效益,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字化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责任单位:教科司、翻译局,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视支持跨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服务国家周边外交,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加强双语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掌握网络舆论主导权,确保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教科司、督查司、国际司、舆情中心,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7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项目
加强民族语文智能语音翻译系统研发。进一步开展民族语文机器翻译软件、民汉智能语音翻译软件、民族语文文本识别软件和民族语文翻译著作电子书、有声读物、双语词典、电子词典等有关软件的研发及相关标准的研制,推动互联网信息民族语文搜索能力建设。加大民族文应用软件成果转化与普及推广力度。(责任单位:教科司、翻译局,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五)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
开展双语和谐乡村建设工作,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保护。探索建设城镇双语和谐社区和建立志愿者队伍,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加大力度支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医院、邮局、学校、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汽)车站等公共服务机构或场所提供双语服务。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应用业务等的免费咨询服务。推动依法规范公共领域的文字使用,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用规范汉字和本民族文字印制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和资格证件。(责任单位:教科司、政法司、督查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8 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项目
开展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工作,推进民汉双语学习使用。指导各有关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双语和谐示范典型创建活动,以特色服务、帮扶互助、宣传教育、促进交流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乡村(社区)双语培训工作。(责任单位:教科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9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教育部建立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援助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制定应对国际事务和突发事件的关键语言政策,建设少数民族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支持推动社会建立应急和特定领域专业少数民族语言人才的招募储备机制,提供突发条件下的少数民族语言应急服务。探索推进民汉双语公共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责任单位:教科司、督查司、翻译局,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六)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支持教育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语言资源共享,充分挖掘、合理利用语言资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国语言资源库、语言资源服务系统,抓紧做好濒危语言文字的数字化整理和记录保存工作,加大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保护力度。推动开展台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责任单位:教科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作用。积极开展双语学习等活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教育,提升国民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养。(责任单位:教科司、文宣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10 少数民族濒危语言保护项目
积极参与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推进科学设计、统一规划,收集濒危少数民族语言的有声语料,整理保存和深入开发利用,科学保存中国各民族语言实态。(责任单位:教科司,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七)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广播影视工作
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加快国家级民族语文翻译基地建设。依托现有研究机构和高校等资源,设立一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基地。做好民族语文翻译科研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民族语文翻译学术研讨交流,支持民族语文翻译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支持开展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边境地区民族语文翻译出版物的监管。(责任单位:教科司、翻译局、文宣司、国际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完善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机制,组建民族语文翻译专家委员会,构建民族语文翻译学术评估机制。探索建立翻译作品和翻译理论研究著作、翻译工作者、翻译机构的评优奖励制度。(责任单位:教科司、翻译局、人事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提高对党和国家重大会议、马列著作等党和国家重要文献文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城市民族工作等领域的翻译水平。为社会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服务。(责任单位:教科司、翻译局,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译制和播出能力;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责任单位:文宣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11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项目
组织编写翻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双语读物,努力提高翻译出版的数量与质量。实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史研究工程,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5个语种翻译史列入科研项目。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库翻译工作,扩大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内外影响力,精选一批有代表性的各民族典籍和优秀现当代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民汉互译,打造民族语文翻译精品。(责任单位:翻译局、文宣司、教科司、研究室、古籍整理研究室,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重点项目12 国家级民族语文翻译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国家级民族语文翻译基地建设工程。支持推动将重要民族语文翻译出版成果和民族语文辅助翻译软件成果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充分发挥国家级民族语文翻译基地的人才汇聚优势,为国内民族语文翻译行业提供实习、培训服务。围绕各语种民族语文翻译人才缺口,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制定培训和人才联合培养计划。推动在高级翻译人才引进、重大翻译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向基地倾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措施,加强民族语文翻译业务和翻译管理两支专业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翻译局、教科司、人事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规划由国家民委组织实施,国家民委教科司具体负责,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责任部门,国家民委机关各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承担相应任务,动员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各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格局。(责任单位:教科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二)健全工作机构
持续推动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格局。各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状况,深入研究现阶段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提出切合实际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好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责任单位:教科司、人事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三)提供经费保障
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责任部门、国家民委机关各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应进一步争取支持,加大投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持续发展,确保有关任务和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教科司、财务司、办公厅、翻译局,委属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监督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族语文工作部门报告。(责任单位:教科司、办公厅、督查司,各有关地方民族语文工作部门。)
抄送: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办公室,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语言大学,延边大学,云南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警官职业学院。